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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专项整治的通告
(镇政发〔200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镇江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市政府2006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专项整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设施的通告》(镇政发〔2006〕60号)规定的区域以外,市政府确定将市禁燃区(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地方列入整治区域。

  二、专项整治对象仍为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窑炉。

  三、2007年7月1日之前,在整治区域内所有列入整治对象的燃煤锅炉、窑炉,都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停止燃用原煤、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列入整治对象的学校停用时间为暑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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