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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四)改制企业要做好财务清算工作,配股资本的构成要清晰。在配股过程中,除了有规定的经营者和法人代表、决策层可以大额配股(一般每人2万-10万)外,对其他职工必须一视同仁,离退休职工一律不得配股。
  (五)对改制企业不能“一改了之”,要严格遵循《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环境组织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需经供销社批准。
  (六)职工身份置换后,要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关系,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
  (七)在改制过程中,各级供销社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主抓改制,确定一名领导要专抓改制。对于在改制中平调基层社资产、产权不清晰、违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社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要通过“回头看”等办法认真加以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要责成有关方面坚决查处。
  (八)改制要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改制后要认真进行总结验收,新组建的企业要加强管理,做好整章建制工作,保证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以及企业章程健康运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到位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工作的好坏、发展的快慢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历史上供销社为农村经济做了重大的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立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助农增收这一大局,重视对供销社改制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供销社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加快发展的关键时刻,更要以对“三农”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支持供销社的发展。各级党政要将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纳入当地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帮助供销社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切实把国家和自治区对供销社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论怎么改,供销社的性质不能变,利益不能侵犯,为“三农”服务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不能动摇。各级党委、政府对此要有足够认识和重视,要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多配置一些优惠政策。
  (一)对于供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在这次改制中要参照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将其土地资产留给企业安置职工和用于社有资本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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