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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深化自治州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调整基层社建制,对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小社、弱社、亏损社,要撤社留店、合并重组;改制中可组建中心社或实行一县一社,也可交由实力较强的企业托管、整合、重组;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丧失为农服务功能的基层社,可依照社章解散或依法破产,通过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重建基层社;也可以加强与社有企业的联合,利用社有企业经营和管理上的优势带动基层社的发展。
  四、围绕资本多元化,深化社有企业改革
  (一)对棉麻、农资、盐业、农业产业化龙头等企业和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要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应由供销社控股或相对控股。同时,有选择地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和鼓励供销社企业相互参股,并通过增资扩股、量配折售部分社有资产的办法提高职工持股比例,重构产权关系,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对其他创效潜力大的优质资产、政策性经营业务和优势业务也要进行重组,实行公司制改造,积极吸收职工和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供销社可相对控股;对无竞争优势、市场完全放开的企业,供销社可以参股,也可以由职工买断经营;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果断实行破产、转让、拍卖、解散等办法放开搞活。
  (二)要正确设制改制企业股权及股本结构。改制企业要依据《公司章程》分别设置社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个人股,供销社控股企业暂不设其他自然人股和社会法人股,这些股权经审核批复一年内一般不得变动,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一般一年为期),企业的股本再向社会开放,允许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入股,形成开放办社、开放办企业的新格局。
  供销社不折股及改制企业提留的离退休、内退职工费用、活动经费,属供销社所有,如要处置须经各级供销社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改制企业占用供销社的不折股,在占用期间内按5%缴纳资金占用费。股东之间的股本满一年可以流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供销社不折股可由股东出资购买,供销社可转让其股权,其职工购买的股份再不配股,否则,将逐年收回。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企业职工入股,职工可以以现金入股和用置换身份补偿金重新入股,视企业资产规模、效益高低、职工出资能力确定,一般为1-5万元,鼓励经营层持大股。为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根据供销社资产集体所有的性质和现有资产状况,可以从社有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按职工现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转配给职工,配股比例一般为1:1。如果社有资产比较少,也可低于这个比例,不入股者不予配股。职工名下的配股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转让继承权,调离或退休后收回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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