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顺利实现供销社职能由领导、管理、经营、监督向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转变,建立社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二、转变供销合作社职能,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一)理顺供销社和所属企业的关系。根据社章规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供销社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要通过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规范对社有企业的管理,对供销社控股企业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采取委派出资人代表和其他形式有效行使所有者职能,根据资本份额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管理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制后供销社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社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对投入的社有资本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不得损害所有者的权益。县市供销社也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社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形式。
(二)转变供销社职能。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社要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上来。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指导社属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挥供销社的整体优势,为企业的发展争取法律政策、市场环境、提供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县市供销社在转变职能中特别要强化对基层社的指导、管理及服务,帮助基层社实现体制转换和各项业务的开拓。
(三)根据职能的转变,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精减供销社内设机构,压缩分流人员,控制经费开支。县社机关人员一般应控制在8-10人。
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转换基层社经营机制
(一)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力量。基层社必须着眼于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实施“三社一化组单体”(“三社”即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一化”即经营连锁化,“组单体”即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单个经营实体),逐步形成由农民社员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管理、共同受益的组织体制和运营机制。基层社的资产属基层本社所有,决不允许平调。
(二)基层社要彻底转变观念,实行开放办社、开门办社,要积极吸纳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入,以资本为纽带联合办社。大力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站,延伸和重构经营服务网络,解决农民产前、产中、产后和生活中的各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