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未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用语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未采用各种方式告知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
(六)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场所、商场等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时限
(一)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第五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7月底前整改完毕;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8月底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三)对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