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做为宾馆星级评定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内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新建、改进、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审查做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积极将《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检查的范围,制订相应的标准,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4: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
整治和规范并重,在确保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同时,从以下方面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逐级明确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及频次,制作每日防火检查记录并能够严格落实;
(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针对本单位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