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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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