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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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