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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8、进一步完善“双创”政策,继续加大对新产品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建设、创业置业、企业品牌创建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9、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予以扣除。
  10、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经确认的省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2、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13、省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创办其它外商研发机构,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4、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对符合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申请补助。
  15、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16、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向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
  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市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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