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扬府发〔2006〕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深入实施《扬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把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各级财政科技扶持的先决条件,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4、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
5、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鼓励发明创造,加大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市财政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区企业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对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
7、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由当地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营、销售假冒、冒充专利产品或非法使用他人获授权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质监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