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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七)加强联络、保障信息畅通 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好参谋,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保证信息畅通。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一)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甘藏春(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周庆祝(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赛尔江(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沙玛尔汗(州畜牧局局长)
      波拉提别克(州农业局局长)
      巴科梯夫(州林业局局长)
      侯继东(州水利局局长)
      宋德华(州财政局副局长)
      伊 沙(州民政局副局长)
      解修产(州气象局局长)
      张歌平(州科技局副局长)
      常孝胜(州旅游局副局长)
      安建胜(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建胜同志兼任。
  (二)自治州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速报联系单位和负责人员名单
  1、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较大级: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重大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2)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具体要求:①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②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州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由自治州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③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迅速上报州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自治区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④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迅速上报州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自治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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