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应结合实际,制定留市、县(市)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请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办法,将2004年申请省立项的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于2004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是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出让采矿权所得和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上缴省财政20%的部分。
第三条 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支出。具体安排用于:
1.地质勘查工作,是指为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所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
2.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指由采矿造成的重点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是指对具有较大科研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4.全省采矿权出让工作相关的管理支出。
第四条 地质矿产勘查、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和专项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项目的论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省财政厅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