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违法使用液化气瓶(罐)当作氢气发生器的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鄂质技监锅[2004]13号)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群众举报,近期我省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废旧液化气瓶(罐)或自行焊制土气瓶(罐)作为生产、储存和充装氢气的违法情况,并导致伤亡事故。如今年2月10日11:50分左右,襄樊市保康县发生了一起利用液化石油气瓶作为氢气发生器而发生爆炸的事故(事故情况另行通报),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对这类气瓶(罐)的安全检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由于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液化气瓶或自制的土气瓶(罐)作为氢气发生、储存容器,并将产生的氢气充玩具氢气球销售,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危险性的特点。而且向儿童兜售玩具氢气球一般都在城区人口集中、公共娱乐场所,所以一旦发生爆炸,受伤害的是儿童或老人等弱势群体。因此各地要对这类违法行为有足够的认识。现天气渐暖,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增加,与这类危险源接近的机会增多,你们收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
二、检查整治要坚决彻底。按照国家法规及标准设计、生产的氢气瓶,属无缝气瓶,设计压力为15MPa;液化石油气瓶,属焊接气瓶,设计压力为1.77MPa。若用液化石油气瓶或自制土气瓶(罐)充装、储存氢气或当作氢气发生器的是严重违法行为,请各地要对所属城区、街道上销售氢气球的经营户、流动商贩进行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
三、各地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宣传氢气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知识,以及国家对氢气瓶管理的法规和规定,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远离危险源。要把这次检查整治作为“3.15”维护消费者活动内容。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或咨询,做到新闻监督、社会监督、技术监督多管齐下。
四、加强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配合和联动。依据《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严厉打击,对违规充氢气球的气瓶(罐)统一收缴、集中销毁,坚决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