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扶持和促进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发展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扶持和促进市经济开发区
LED产业园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LED产业是引领照明工业未来的新兴产业,其产品具有高亮度、低能耗、长寿命的显著特点,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为使我市LED产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集聚、迅速做强做大,需要集中予以大力扶持。为此,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专项发展基金
第一条 市级财政三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对园区技术平台建设、载体打造和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的引导。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制订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三年内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成不再集中缴付市财政,全额留在市经济开发区与本办法第一条所拨基金合并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对LED产业园发展的扶持。
二、大力扶持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发展
第三条 凡落户LED产业园的“三资”项目,市经济开发区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供地;或根据项目需求,建设符合专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并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优先帮助LED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保证国家和省各类优惠政策在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得到落实。
第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凡符合市“双创”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双创”政策予以奖励。
第六条 所有缴省以上规费,由市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全免的按减半收取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对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引进的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需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