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中药技术创新项目。
第三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属于补助性质,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生产和中药产业技术创新;
3.申报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财政局、经贸委(经委)联合上报的申请文件;
2.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
3.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项目应经同级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汇总本地区项目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级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经贸委。
第七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联合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
对产业化基础好,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战略意义的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由省经贸委借鉴公开招标的方式,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项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用于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财政和省经贸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写项目完成报告书,详细说明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经贸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