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4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10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2003年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一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中药现代化专项分为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部分。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浙江省重大中药产业化项目选定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3〕317号)要求选定。重点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申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县(市)项目应经同级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汇总本地区项目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级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三、重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何喜平,联系电话:0571-87058453;省经贸委医化行业办 罗仁宏,联系电话:0571-87058112。
附件: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工程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3〕4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