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结合扶贫、做好贫困地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贫困地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与自治州及当地扶贫工作相结合,并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计划,提高居民碘营养水平,最终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四)监测
1、建立高质量和稳定的监测体系
(1)依照《全国防治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和《全国碘盐监测方案》进行自治州和县市级的病情和碘盐监测。
(2)依照《国家消除碘缺乏病评估方案》和《自治区碘缺乏病评估办法》进行阶段或中期评估。
(3)自治州和县(市)每两年进行一次病情监测,各县可依照自治州的抽样方法视情开展病情监测。
(4)县市级的碘盐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全国碘盐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定期的全定量的监测。
(5)自治州和县市必须依照国家卫生部的要求参加尿碘,盐碘及TSH测定的内、外质控系统, 并取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合格证。
2、工作完成指标:
(1)自治州、县、乡三级检测网运行正常,都能按计划保质完成监测任务。
(2)自治州、县市级相关实验室都通过国家质量控制审验,并获得国际组织颁发的合格证。
(3)县市级碘盐监测实验室已正常运行并按新方案开始工作。
(4)各县(市)均有季度碘盐监测汇总分析报告并按时报自治州地病办。
四、考核与评估
(一)指标:
1、采取的碘盐补碘措施有效并建立了能使这种有效措施长期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
2、碘缺乏病病情和人群碘营养状况,即缺碘对人和牲畜的损害得到消除,人群碘营养正常。
3、广泛的健康教育计划得到落实,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自觉食用碘盐。
(二)方法:
评估方法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阶段考核评估办法》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实施消除碘缺乏规划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
一、各级政府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消除贫困,提高人口素质,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