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承办和完成自治州贯彻《规划》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下达的其它任务。
5、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见附件)
6、效果评价:
(1)建立多部门协调会议制度。
(2)各县市的多部门协调组织提出计划实施的年度,中期和最后达标情况的考核报告。
(3)各级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年度和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各项管理工作是否制度化及保障长期发挥作用的机制。
(三)具体措施:
1、坚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完善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长期有效地发展下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全面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防治目标。在城市和农村以普及加碘盐为主要干预措施,不断巩固和提高合格碘盐普及率; 在牧区继续普及加碘食盐、逐步提高畜牧业用加碘盐的覆盖率,防治非碘盐流入牧区;对未达标县市的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和儿童继续采用碘化油补碘等应急性措施。
3、坚持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传播方式进行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碘缺乏病知识,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碘缺乏病在因病致贫中的作用,充分认识消除碘缺乏病对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使防治碘缺乏病成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
4、坚持依法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消除碘缺乏病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卫生行政、盐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合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土盐、私盐和非碘盐冲销病区,使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5、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坚持开展以防治工作为导向的科研工作,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对碘缺乏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改善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队伍,建立一支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优良工作作风的专业技术队伍。
6、坚持国家投入为碘缺乏病防治经费的主渠道。落实防治资金,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各级政府应保证落实防治经费,各级专业机构要广开筹资渠道,扩大服务领域,保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