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9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进市、县(市)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档案局办公室(赵雪丽)0571-85211192。
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在2003年10月30日前将2003年度的申请项目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以后年度按《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
附件: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市县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市、县(市)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档案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政府用于支持市、县(不含宁波,下同)档案馆新馆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属补助性质,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和对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经立项在建的市、县(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市、县(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原则不包括改建或扩建项目),且建筑面积市级档案馆一般在8000m2以上,县级档案馆在5000m2以上;
2.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
3、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