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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贴息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

  第十一条 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支出是指按照省政府关于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根据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发生的实际支出数直接拨付长兴县财政局,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指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形势发展、工作需要、政策调整确需新增支出的项目。此项经费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后,根据预算及工作进度,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拨付,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应及时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定后直接拨付有关单位,同时将实际拨付资金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十三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厅要在12月底前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再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告,并附《200 年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收支预算表》、《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预算明细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明细清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等明细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二)经批准的各项再就业支出,按照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对符合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支出应及时拨付。

  (三)年度终了,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做好再就业资金清理和对账工作。再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人负责。除用于市、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通过预算下达外,其余资金全部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定期对省本级及全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再就业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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