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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省级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标准及申拨程序:

  (一)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综合考虑推荐情况、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按照每成功推荐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省职业介绍指导中心每半年终了15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按要求填报,并附经其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失业证》或《下岗证》或《再就业援助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副本,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劳动保障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实际拨付的补贴资金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第八条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的范围、拨付程序:

  (一)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是指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确需在省级促进再就业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购置建设信息网络所需的应用软件和相关硬件设备的经费支出。

  (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的应用软件和设备采购应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前,省劳动保障厅应向省财政厅提交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等明细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政府采购。省劳动保障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并附采购合同原件、供应商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财政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先将80%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再拨付余下的20%资金。

  第九条 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的范围、拨付程序:

  (一)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是指省劳动保障厅开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会议费、调查问卷资料费、入户调查劳务费等项支出。

  (二)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再就业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时提供开展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及经费明细预算情况,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根据此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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