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落实资金的二分之一。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而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将在以后的省级转移支付时作相应扣减。
第六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属地培训,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是指省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省属单位有特定培训任务所开展的培训。
具体的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为:
(一)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定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已经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用工意向,由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或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的有用人意向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工种)的培训。
(二)省劳动保障厅应根据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项目和实际培训效果,公平择优确定社会培训机构作为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考核,每年须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免费再就业培训委托协议,明确有关培训任务,包括:培训项目、计划培训人数、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任务指标。基本要求:定向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后半年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不低于60%;上述培训后合格率不低于90%。
(三)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对有省特定培训任务的省属单位的培训对象进行的再就业培训,达到规定考核要求的,可以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不给予补贴。
(四)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为:二产工种补贴标准为300元-1500元;三产工种补贴标准为300元-8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培训项目的不同、培训成本的大小以及与杭州市补贴标准相衔接等因素确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定。
(五)培训补贴的申请拨付:定点培训机构于半年终了15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按要求填报附1,并附培训协议,参加培训学员花名册,《下岗证》、《失业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协议)副本,银行开户等有关资料。省劳动保障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实际拨付的补贴明细情况抄送省劳动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