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级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
(三)省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五)全省劳动力就业状况抽样调查支出;
(六)全省就业难点贷款贴息资金支出;
(七)长广集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支出;
(八)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可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就业形势的变化及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支出的补助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一)转移支付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再就业任务重、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
(二)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部分补助: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损失和微利项目贴息、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
(三)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地方再就业工作任务、再就业工作成效、财政困难程度和地方努力程度等因素来分配。
再就业工作任务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净增就业岗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等目标任务指标来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5%。
再就业工作成效根据上年或当年净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经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后就业人数以及其他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考核。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
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上年地方财政收入、财政供养人数、财政净结余等情况综合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0%。
地方再就业工作努力程度根据上年地方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实际到位数、地方再就业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地方再就业工作措施、地方再就业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5%。
相关的其他因素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确定。该因素占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0%。
(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通过预算下达。每年第三季度,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两厅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统一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及资金分配原则,确定各地的再就业工作任务、再就业工作成效、财政困难程度、地方再就业工作努力程度等指标值,提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意见,并由省财政会同省劳动保障厅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