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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68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转移支付分配的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政府按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省本级促进再就业工作及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市、县(市、区)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我省的再就业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专项资金;

  (三)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规定调剂补贴后用于补助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用促进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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