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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
  (二)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核准;
  (三)省局决定对罚没物品作拍卖处置的,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五条 拍卖罚没物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置罚没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报请核准的罚没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必须在计划财务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等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中载明,并由处置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罚没物品处置所得款项,应当及时上缴至省局罚没收入汇缴专户,由省局统一解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四章 查扣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单位根据办案需要,对有关涉案证据、物品采取查扣措施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执法办案的程序。查扣的物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等方式予以标记,需要固定证据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查扣涉案物品、证据时,必须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和《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其中,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异地封存)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暂扣款物收据》。
  第二十二条 登记保存物品的期限为7日;封存(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为3个月,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3个月的,封存(查封)、扣押物品期限一般不应超过物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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