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 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 物品的保管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需租借其他仓库保管存放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
贵重物品、重要的证据资料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管仓库,妥善保管,保证物品存放安全。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等物品,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七条 依法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异地登记保存的查扣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物品,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及时凭《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将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登记入库。
第八条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查扣物品和罚没物品必须逐件登记、造册,分类保管。物品出、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与相关人员办理物品交接手续。物品出、入库的情况应当进行记载,记载记录应当归档备查。
第三章 罚没物品的处置
第九条 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存、挪用、调换、私分、擅自处理和自行变卖。
第十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没收物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