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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质监法[2004]135号)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没收的物品是财政性物资。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的通知》(鄂财预外发[2004]3号)精神,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罚没物品、查扣物品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做好落实工作。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称执法单位)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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