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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项目管理”的原则。年初,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情况,结合农业土地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国土资源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浙江省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立项程序为: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管理和项目绩效分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按照项目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对拟本级立项或上报上级立项的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沃土工程”和高效生态农业基地建设等重点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扶持。

  申报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由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项目批复或项目实施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拨付,拨付资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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