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2日)废止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9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我省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各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的比例上缴省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