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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56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市区出租汽车下一轮有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由市建设局牵头制订的《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
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扬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机制创新,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求,依照特许经营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出租车行业实际,现提出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根据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情况,近期内继续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
  2、继续提倡经营模式的调整创新,提倡和鼓励公车公营经营模式,保留个体、合作经营模式,逐步取消挂靠经营。
  3、以推行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实现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为方向,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做大、做强,逐步取消规模50辆以下的营业车企业,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达到减少当前经营企业“小而散”的目的。
  二、管理办法
  扬州市政府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苏政办函[2002]52号江苏省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定继续对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使用管理。本次《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意见》适用2006年度开始陆续到期的下一轮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
  1、经营者获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政府依法收回经营权,原经营者可提前自愿申请进入下一轮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2、经营期满后未提出申请的丧失经营权。其经营权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3、前一轮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未能按计划缴纳结清的经营者,不得申请下一轮经营权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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