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第三十六条 装卸完毕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罐车与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三十七条 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携带持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 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罐车。
第三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进或按
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条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