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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颁布《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铁路槽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第三十五条 液化气体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罐车;
  6、新制造的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Hg,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格超装,充装完毕后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果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认真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且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采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罐车卸液时不得将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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