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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颁布《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驾驶员和押运员,其持证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名持证押运员限押一台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一台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须有二名持证押运员监护。罐车使用单位应为驾驶员和押运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三十一条 液化气体罐车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本规定和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性能,有无泄露、损伤等;按车辆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车辆底盘、底架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第三十二条 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罐车使用证;
  2、罐车驾驶执照和准驾证;
  3、准运证;
  4、押运员证;
  5、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罐车装卸记录。
  第三十三条 液化气体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罐车运输与装卸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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