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液化气体罐车使用单位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液化气体罐车换证、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九条 换证
1、《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满,使用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换证手续。超期《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无效。
2、因液化气体罐车车牌号改变换证的,必须出具液化气体罐车行驶证。
3、《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遗失的,使用单位应在省报上发布遗失声明,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十条 过户变更
1、液化气体罐车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液化气体罐车的《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以后,应在《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
2、液化气体罐车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其《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出厂文件、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受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
3、过户液化气体罐车投入使用前,接受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一条 使用变更
改变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省级检验所对液化气体罐车进行全面检验合格,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使用单位方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二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液化气体罐车,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2、液化气体罐车报废时,使用单位应持该罐车的《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以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收回《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并通知地、市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考核和发证
第十三条 液化气体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分别持有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液化气体罐车准驾证》和《液化气体罐车押运员证》,方可从事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和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