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新液化气体罐车行驶证。
第四条 新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使用单位按《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规》)附件二的规定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填写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
2、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液化气体罐车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后,按
《管规》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液化气体罐车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液化气体罐车,不予注册:
①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1级或2级要求的;
③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④使用单位不具备装卸、贮存条件的。
第五条 新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发放
1、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已办理注册的新液化气体罐车,发给《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单位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发给使用证。
第三章 在用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登记
第六条 在用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七条 在用液化气体罐车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使用单位将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填写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
2、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核查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
《管规》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液化气体罐车予以注册。
第八条 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发放
1、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核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或3级的液化气体罐车发给《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