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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厅关于颁布《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厅关于颁布《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劳锅[1996]078号)


各地、市、州、林区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液化气体罐车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液化气体罐车。
  禁止使用活动式液化气体罐车。

第二章 新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登记

  第三条 新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登记的申报
  1、使用单位到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安全监察机构)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妥后加盖公章,取得地、市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申报的证明。
  2、新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携带下述资料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①产品合格证;
  ②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④罐体强度计算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⑤劳动部门监检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⑥进口液化气体罐车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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