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 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县级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扬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确定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签订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状。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期,在每期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结案率达1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