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
从根本上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使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趋优化,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明显提高,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
1、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继续落实国家、省和市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准入、税收管理、规费标准、部门服务“四个平等”的新机制;制定相关政策,着力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土地、金融、技术等问题;完善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健全融资担保体系,解决好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2、引导民营企业优化产权结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推进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鼓励引进职业经理人,推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的引进,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
3、完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照《
劳动法》、《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管检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四)深化农村各项改革
从体制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有利于城乡一体化、推进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村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1、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通过实行编制年度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卡等制度,确保惠及农民的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大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健全财政资金稳定投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及时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产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着力提高农民非农业收入、改善农民收入结构。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积极探索土地有序流转的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有偿转包、转让、互换土地等,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组合。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利益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积极探索农民住宅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农民向城镇集聚。
3、创新农村经营机制。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建设一批运行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引导非农资本投向农业开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规划发展农业规模企业250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00个左右。鼓励大型连锁企业、物流企业在农村设立网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