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5月2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31日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的“整理”之后增加“移交”。
二、在第三条“图表”后增加“电子文档”。
三、将第七条合并至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款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管理本辖区的城市建设档案,并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四、在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临潼区”后增加“长安区”。
五、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项:“(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灞生态区等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
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