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7]23号)的精神,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北京市商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实施我市2007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年检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5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注:凡在2005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除提交年审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上报基础数据表”(附件二),用来做综合绩效评价。可以用软盘提交,或通过E-MAIL提交。E-MAIL:zhy@bjmbc.gov.cn, huayuzhang@sina.com。)
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二、年检时间:2007年7月1日-9月15日(休息日不办公)。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8月1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交北京市商务局,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北京市商务局,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