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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失业调控工作的主要任务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扩大就业、控制失业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不会改变,失业人员逐年增加,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继续大力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失业调控,防止失业人员在时间、行业和地区上过于集中,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

  加强失业调控的基本任务: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当地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二是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三是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四是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完善失业调控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按照推进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工作。加强对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不规范、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审批。对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的企业,要全程加强监管和服务,督促企业规范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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