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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扬府发〔2006〕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充分发挥文博资源对扬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根据《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扬州文化博览城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扬州投资兴办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表演馆、主题公园、文化活动广场、文化交易市场等各类文化博览项目,以及从事发掘、保护、整理、收藏、传习、研讨、展陈、演出、经销等各类文化博览活动。
  (二)《规划纲要》明确利用现有古建筑建设的文化博览场馆,其场地、用途、建筑物未经市文化博览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兴办、经营《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博览项目。对新办的文化博览企业开业后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重建非营利性的历史建筑或新建公益性文化博览场馆,其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供地,并免收工程建设相关的政府规费。房地产所有人将现有房地产转为公益性文化博览项目所用的,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划拨用地的政策待遇。
  (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租用国有文物建筑兴办文化博览项目。租用者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并履行文物建筑保养维护等职责。租用者出资修复国有文物建筑并用于兴办公益性文化博览项目向公众开放的,政府负责搬迁文物建筑内的居民,建筑物产权单位给予不高于修复该工程所缴建筑业营业税额的补贴,建筑物产权所属政府给予租用者一定的租金补贴。
  (六)鼓励古城区民居的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与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出资整治古民居,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收益分成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扬州古城区购买国有非文物建筑的古旧民居使用权,对购买后按《扬州市老城区民居修缮指导意见》进行修缮并兴办、经营文化博览项目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产权所属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各类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出资金、出藏品、出技术参与经营《规划纲要》确定的文化博览项目。公民个人参与经营相关项目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万元的,留成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0%的奖励;非文化博览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经营相关项目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万元的,留成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给予5%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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