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7日)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社[1995]457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同时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财综字[1995]5号关于发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
《就业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精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会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核定、残疾人就业推荐、保障金的收缴等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依据
《就业办法》第
五条规定,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D0.9人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