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办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扶贫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扶贫办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审核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办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七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县(市、区)扶贫办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协议书。各级扶贫办、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单位与政府采购部门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书。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并经扶贫办批准的项目施工计划,承包工程报账方要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条 报账申请单(附表3)。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办、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据实填写,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