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应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本金,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九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应根据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扶贫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报账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选择、审核和检查验收;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 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县(市、区)扶贫办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办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经扶贫办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拨资金。经扶贫办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