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2〕91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及《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之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除省、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扶贫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等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通过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至市、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