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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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