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07年2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县)分级使用。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和区县之间的调剂;区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本区、县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在预算上单独编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
(六)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
(七)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
(八)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九)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