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提高办理速度。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要根据近年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际办理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对外承诺时限。凡应作为即办件办理的,不要作为承诺件办理;凡承诺时间比较长的应予缩短。在实际办理工作中,一般事项即办件要争取占日均办件量的80%以上,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要争取达到90%以上。
六、规范行政许可收费。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统一公示,未公示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弹性的,一律按照下限收取;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所有非税收费,一律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在专门窗口收取和出具发票;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收费,由部门窗口根据政策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报部门备案;非政策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减免须市政府领导审批;所有行政许可收费减免批件须由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备案。
七、实行不予行政许可部门领导审批制。部门及其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本着积极态度,努力指导和帮助申请人办成事。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前应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把关审批,防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依据不足而导致工作被动。
八、强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程监督。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升级改进窗口办理运行软件,采取“扎口两头、控制中间”的有效方法,切实全面掌握部门及其窗口行政许可事项全程办理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督促纠正,不断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实行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副处长)定期交流制。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或副处长原则上一定四年应进行调整交流。其中表现突出的,应提拔使用或在晋级晋职时优先考虑;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不力,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廉洁,不服从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人事调整和相应处罚。
十、规范中介配套服务。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组织应按有关要求,尽快改制为企业;按规定暂缓改制的,应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独立履行法定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一律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组织服务。进入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企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确定;中介窗口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以市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的,要低于市场价,切实给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