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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司办〔2007〕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服务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贯彻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以实现应援尽援服务和谐重庆为目标的“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07]1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证行业实施“法律援助在行动”主题实践活动,现就在全市公证行业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法律援助对象
  1、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2、本市农民工讨薪、索赔所涉及的委托、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二、公证法律援助受理
  公证法律援助由公证机构统一受理,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备案。
  (一)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见附件)。
  (二)当事人就公证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三、公证法律援助程序
  (一)公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后,应当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移交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公证机构移交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该表返还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接到该指派的援助任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指派公证员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四)公证机构完成公证法律援助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公证案卷连同《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及时归档。归档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证法律援助审查备案表》复印2份,报送指派本次援助任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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